尊龙登录z6李先生和妻子找到一家婚庆公司帮忙筹办婚事。双方约定,整个婚庆套餐价值6万元,李先生先付了定金1万元。李先生的婚期是在当年2月,可婚庆公司直到婚礼前9天才提交策划书,而且对婚礼的安排一家人也很不满意。李先生决定和婚庆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婚庆公司退回1万元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在《合同法》中,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付了定金以后,如果因为买家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金不能退;但如果因为商家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商家不但要退定金,还要给买家与定金同等金额的补偿。
定金交付容易,想要回难,因此,消费者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同时,在签订协议、交付定金前,消费者要从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作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要将承诺写进协议中,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或碍于面子等,而不将口头承诺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严格来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即使支付方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支付订金的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问题,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吴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吴先生承租张先生的一间门面房用于经营,租期3年,押金4000元,月租金4000元,按季度支付,且须提前3日付清。之后,因该门面房为违章建筑,吴先生搬出。因此,吴先生要求张先生退还押金、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押金的争议,常见于房屋租赁、承揽加工、劳动争议等纠纷中。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押金在司法实践中也称风险保证金,在某些交易中,接受押金一方需要将特定财物交由支付押金一方占有,占有特定财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押金,以保证妥善保管财物或待损害发生时进行赔偿。比如在租车时,租赁人就需要交纳一笔押金。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中特定财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一方交还所占有的财物,另一方则返还押金。
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可要求收押人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通俗地说,押金退不退,要看合同是不是履行完毕,特定财物有没有相关损毁。以租房合同为例,如果租房期限已到,且房屋财物并无破损的,则房东需要返还押金。
2019年,某担保公司接受某公司委托,拍卖一大酒店。拍卖前,竞买人按规定交纳了100万元保证金,办理了竞买手续。拍卖会上,某单位以2000万元的价格竞得此标的,并当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之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受人未按期交纳相关款项。拍卖公司多次以口头、函电、通知等形式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提出延期付款要求。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一般来说,保证金常见于大额交易。生活中,最常见的保证金支付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招聘时。而这种情况往往都是骗局。如果有用人单位提出要应聘者支付保证金,当事人就一定要小心。在应聘过程中,除非是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去医院体检,提供体检报告等,不然极少会有用人单位以保证金、试用金、审核费等理由向应聘人收钱。以各种理由向应聘者收钱的,很可能就是骗局。
黎某和韩某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逾期交货,韩某应向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韩某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黎某多方催促,韩某一直拖延交货。黎某遂要求韩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设定作了明确规范。《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并无服务期约定,也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总而言之,违约金是不可以随意设定,也并非是双方约定就有效的。违约金的设定,只有依法约定才有效。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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