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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人生就是博d88,8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8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

  《意见》包括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创业投资与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联动发展,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区域发展形成合力,加强人才和政策保障等内容。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上海市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将于2024年8月1日零时起上线运行,请全市统计调查对象通过上海市统计云互联网门户登录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报表的数据填写、报送,不再使用原有系统填报数据。上海市统计云互联网门户具体网址:

  为探索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推进办法》共19条,包括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提供服务,仲裁程序推进和保障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临时仲裁,是指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以上海为仲裁地、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的仲裁活动。下列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可以约定进行临时仲裁:(一)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之间的;(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和境内外当事人之间的;(三)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之间的。 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海事纠纷,以上海为仲裁地进行临时仲裁的,适用前款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司规〔2019〕5号)和《关于延长〈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司行规〔2022〕5号)同时废止。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三)业务机构负责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着力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尊龙新版官网网页版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次日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其中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包括《上海市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并规定了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以及局部应用的抗菌药物。

  为持续推进本市药物警戒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药物警戒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报告、调查与处置,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信息管理要求等七章四十一条,鼓励上海市各级药监部门加强药物警戒信息化建设,推进药物警戒工作数字化转型;鼓励上海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在上海市发生的或者涉及上海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及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区至少独立设置一处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住养和日常生活护理服务。为促进本市重残养护机构规范运营,出台该扶持保障文件(原文可登录查看)。

  各区应按照本市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统筹安排对重残养护机构的相关资金保障,可优先使用本区残保金予以安排。重残养护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参照本市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区应为重残养护机构协调就近的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以便入住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转送。市民政局牵头,统一对全市重残养护机构护理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化培训,对通过考试的护理人员发放结业证书,并参照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激励育种创新,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认定受理机构、认定申请和受理、认定与公告、监督管理、长三角一体化等方面内容。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申请原则。第五条:明确认定受理机构。第六至第九条:申请和受理。第十至第十三条:认定与公告。第十四条: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推进长三角区域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一体化管理。第十六至第十八条:明确经费保障和施行日期。

  为做好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市绿化市容局修订了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形成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原文可登录查看),标准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印发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1版) 的通知》(沪绿容〔2021〕20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初始分值确定为65分。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加分项包括工程业绩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和奖项信息,累计加分以35分为限;扣分项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从评价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文可登录查看)。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明确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实行“一口受理”,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最短公示期限的,本市按照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果品全产业链生产技术规范第2部分:梨》(标准号:DB31/T 1441.2—2024)、《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标准号:DB31/T 1472-2024)、《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号:DB31/T1473—2024)、《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评价与改进 》(标准号:DB31/T1474—2024)等4项上海市地方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

  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对维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及其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原文可登录查看)提出,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缴存使用证明、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尊龙人生就是博d88

  《裁量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裁量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三是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四是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监测预警等制度。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为强化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建立用户保护机制方面,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文可登录查看)。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共16条,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

  一是衔接规章编制新要求,聚焦天然气利用管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规章用语更为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优先类主要为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同时允许类中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为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管理,确保中药饮片使用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明确中药饮片内外标签至少应标注产品属性、品名、产地、保质期等内容。《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22条,明晰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主体、包装要求、标签印制要求、标签内容要求、发运过程中的包装标签管理、标签额外项目、特殊中药饮片标识等相关要求。《规定》强调,中药饮片的包装和标签应当规范,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标签应当标注“中药饮片”字样,明示产品属性;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标签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要求的基础上,对中药饮片标签内容增加了产品属性、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4项内容。同时明确,中药饮片内标签因包装尺寸原因无法全部标注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药材产地、规格或者装量、产品批号和保质期等内容。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要求》《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悲伤辅导服务》和《金属骨灰存放架通用技术规范》8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已经民政部批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原文可登录查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结构上仍保留原《办法》5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大幅删减,正文由29条缩减为17条,并删除了附件。

  一是关于公开内容,《办法》把需公开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归纳后分为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3类进行公开。二是关于公开主体,《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三是关于公开载体,《办法》明确项目信息在建设单位网站公开;对于没有开办网站的,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一是审慎设置信用信息公开内容,确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包括从业单位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两类信息。二是关于公开主体,铁路监管部门是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的主体。三是关于公开载体,《办法》规定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

  一是关于公开时间,《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在正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是关于公开期限,《办法》规定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为加强信息公开管理,一是按照保密等有关规定列举了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二是依据国办发〔2017〕94号文要求,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管单位及责任。三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办法》,对公开信息的更新、变更、失信修复等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规定。四是强调正确使用信息,不得违法使用信息。

  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4项国家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旨在规范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以及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评价工作。这是全国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空白。4项国家标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批国家标准充分体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充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要求,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吸纳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适应性管理等国际先进理念,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对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提出了5项基本原则,明确了6个重点环节工作要求,指导企业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通过采取减缓保护、预防控制与复垦修复等多种措施,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开采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及时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并提升矿区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协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010-2010(原文可登录查看)。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提升混凝土强度等级、HRB335钢筋淘汰、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调整、尊龙新版官网网页版构件配筋构造要求更新等。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011-2010(原文可登录查看)。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厅堂扩声系统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371-2006(原文可登录查看)。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识别代码编码规则》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53-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这是全国首个明确城市所有实体对象编码规则和分类框架的国家行业标准,也是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性标准。

  《规则》确定了城市实体对象统一识别代码编码规则,共3段21位字符,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分类代码、9位自定义代码组成。统一识别代码不受行业划分、标准修订等影响,将城市实体对象划分为13个大类、87个中类和332个小类,使城市实体对象编码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能更好保证城市各类对象代码的全生命周期唯一性。《规则》对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识别代码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编码规则、分类框架和细分要求、分类代码表的扩展、编码和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城市新建和既有对象的赋码工作,有助于逐步构建城市数字资产库,实现实体城市与数字孪生城市的“一一映射”,推动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和共建共享。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8-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估算、源头减量、收集与存放、再利用及再生利用、计量与排放。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16-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 查看)。原《小单元建筑幕墙》(JG/T216-2007)同时废止。

  本文件规定了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的分类和标记、通用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玻璃、金属板、石材和人造板材(仅包括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为面板材料的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为规范农业工程术语,实现标准化,利于技术交流,促进农业工程技术发展,《农业工程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61-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通用术语、种植业工程、畜牧业工程、渔业工程、农产品产后处理工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等。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与管理等。

  《铁路工程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62-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原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62-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术语、工程勘察、线路、轨道、路基、桥涵、隧道、车站及枢纽、机务设备、车辆设备、动车组设备、通信、信号、信息与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给水排水、房屋建筑、综合检测与维修、铁路施工质量验收、环境保护、铁路工程信息模型、磁浮铁路等。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33-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原国家标准《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1033-2014同时废止。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施工布置、施工测量、地基与基础、泵房施工、进出水建筑物施工、其他形式泵站施工、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观测设施安装和施工期观测、金属结构安装及调试、质量控制、泵站施工验收等。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34-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与控制等。

  《气象设施工程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58-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通用术语、综合气象观测工程、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工程、气象预报预测工程,气象服务工程,气象科学研究工程,气象宣教工程等。

  国家铁路局发布《内燃机车 直流传动内燃机车》等3项铁道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3项标准中新制定标准2项、修订标准1项,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此次发布的3项标准为机车车辆、牵引供电专业的装备技术标准。直流传动内燃机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绝缘子水冲洗车是机车车辆、接触网检测和养护的整车设备,3项标准为铁路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1—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旨在指导和规范我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遵循先进实用及安全绿色的基本原则,在全面总结我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实践经验,广泛调研相关领域成熟及新兴技术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发展现状及管养特点的损坏分类、检测方法、评定指标、评定模型及有关规定。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1—2024)共分为6章和1个附录,分别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损坏分类,检测与调查,技术状况评定,附录A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调查及评定表。

  推荐性行业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3381-03—2024)施行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3381-03—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总结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成熟经验,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科研、设计成果及标准规范,以提高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为目标,为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方案。

  本细则共分为9章和2个附录,分别是:总则总体设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视线诱导设施,护栏、栏杆与拦挡设施,减速丘与块体路面,凸面镜, 限高架与限宽墩,附录A交通安全设施综合设置示例,附录B护栏与拦挡设施一般构造示例图。

  推荐性行业标准《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施行

  《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在系统总结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经验基础上,突出经济适用和地方材料应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交通特性等条件,规范了简易铺装路面的设计流程,给出了典型结构组合;从施工技术需求出发,细化了材料技术要求、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用于指导农村公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与施工。

  本细则共分为8章,分别是:总则,术语,基本要求,4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沥青表面处治类路面,块体类路面,砂石类路面,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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